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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外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外经贸部《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》的通知 |
各有关单位:
外经贸部发布了《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》(外经贸贸发2001]370号),《规定》明确了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,遵循自主申请、公开透明、统一规范、依法监督的原则,各类所有制企业(外商投资企业、商业物资、供销社企业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,经济特区、浦东新区企业除外,下同)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委(厅、局)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》。 我委根据外经贸部《规定》的精神及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《关于本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》确定了本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具体操作程序。并通知如下:
一、从即日起我委按外经贸部《规定》的精神及本市的管理办法,受理本市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。 二、浦东新区企业仍按我委沪经贸贸发字(2001)第802号文件精神办理。
三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,由上海市外经贸委统一办理。企业申报材料准备齐备后,提交我委受理。 地点: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403室(新虹桥大厦)
时间:每星期一、三全天及星期五上午 (上午9:3011:30,下午1:304:30) (一)申请自营进出口权: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。对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》。不准予登记的,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。
(二)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: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。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,向企业发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》。
我委定期集中向获得批准的企业发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》,企业可通过网上查询或热线咨询审核情况,网址:www.lbn.trade.sh.cn,咨询热线:6275444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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